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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楼  发表于: 2022-06-14 15:10

秦国「昏姻」指南:丈夫出轨杀之无罪?

  大家真心想多了。这里的“昏姻”既不是打错字,也不是指“发昏”,而是人约黄昏后的“黄昏”。人家原本就是这个“昏”,只是后来才变的,因为
  昏礼规定要在黄昏,同时昏礼的日子也是马虎不得的,定要择吉避凶,选个黄道吉日的。在那时人们的眼里,选错了日子是很可能误终生的。现代人结婚选日子会查 “黄历”,秦人当时也有本“黄历”,名曰《日书》。秦始皇下令“焚书”时,《日书》是不包括其中的。
  《日书》是当时从事婚嫁、生子、丧葬、农作、出行等各项活动时选择时日吉凶宜忌的参考之书,属于《云梦睡虎地秦简》的一部分。其中有三分之一的内容涉及婚俗,明确说明了哪些日子适宜结婚,哪些日子不利结婚。
  说来大禹有点无辜躺枪了,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例子大家都知道,现代人把这当为“兢兢业业,为国为民”的表率,但是,古人清奇的脑回路可不这么认为,他们觉得这意味着“夫妻分离”,所以便把大禹离家这一天看作是不吉利的日子。
  《日书》 :“此所胃(谓)艮山,禹之离日也。……离日不可以家(嫁)女、取(娶)妇及入民畜生,唯利以分异。”
  选好了日子“官宣”、并办了婚礼,这也还不算是合法夫妻。想要婚姻合法化,对于当时的秦人来说,还需要去官府登记,也就相当于现在的“领证”了。
  睡虎地秦简《法律答问》中问,有个姑娘,为人妻后逃亡,身高不满六尺,没有达到和成婚的标准,那她的逃亡,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?
  答案是:如果她的婚姻经过了官府登记,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,如果没有,就属于无效婚姻,不需要被追究。
  睡虎地秦简《法律答问》:“女子甲为人妻,去亡,得及自出,小未盈六尺,当论不当?已官,当论;未官,不当论。”
  “登记”完成正式成婚后,和当今社会一样,当时的小夫妻也会遇到一个很现实的问题:婚后会不会和公婆一起生活?
  现代的年轻多是不愿意和公婆一起住的,秦国时期在这方面也比较超前,有很多小夫妻自立门户。但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的一项规定。商鞅下令:一家如果有两个成年男丁,却还不分家,赋税就得翻倍。
  当然也有有钱任性的人家,宁愿出双倍赋税也不愿意分家,比如这户,看“户口本”就显然是没分户的。
  第五栏的“臣”即仆人,也说明了家庭条件应该不错。连臣仆在内,这家共有十一人。户人是宋午,“熊”和“卫”是他的两个弟弟。第二栏第一行削去的应是宋午妻名,显然宋午妻已去世,因为当时去世了,名字就会被削去。第三、四栏是他们各自的子女,“小”代表未成年。
  出赘就是做上门女婿。在当时,“上门女婿”是遭人鄙视的。被形容成皮肤上生的瘊子,是多余的。同时,入赘的男子还不准立户、不分田地、不分房产,想要做官也得等三世之后。甚至即便后人做了官吏,户籍上也要标明是赘婿之后代。
  《云梦秦简·魏户律》:自今以来,叚门逆吕(旅),赘婿后父,勿令为户,勿鼠(予)田宇。三(世)之后,欲士(仕)士(仕)之,乃署其籍曰某虑赘婿某,更之乃孙。
  这还不算,在军队里口粮只能吃平常军人的三分之一,不能肉吃,打仗攻城的时候最危险、最艰难的任务他们首当其冲,在当时的人眼里,他们简直是贱命一条。
  其实也不怪商鞅手段强硬。早期秦人长期与戎翟杂居,并与之通婚,如秦人的先祖胥轩就娶了“骊山之女”,骊山之女就是申戎之女。长此以往,秦人受戎人影响很深,父子共妻也不在话下,社会风气开放的很。
  宣太后,芈姓,又称芈八子。当时她作为“媵”嫁给秦惠文王,是姐姐昏姻的“附属“,后来开挂做了秦国的王太后。
  你以为电视剧《芈月传》里宣太后当众讲荤段子这一情节是原作者杜撰的?其实也是历史上真实发生的。
  《战国策·韩策》:“妾事先王也,先王以其髀加妾之身,妾困不疲也;尽置其身妾之上,而妾弗重也,何也?以其少有利焉。”
  不只如此,秦惠文王死后,宣太后和义渠王同居了三十五年,还生了俩娃。七十余岁时又看上臣子魏丑夫,临死前还惦记着要这位给自己陪葬。
  但开放自然也有开放的好处,至少对于当时的女子而言是有利的。整体来说,当时的女子虽还处于男尊女卑的环境下,但相对好一些。
  比如,虽然婚后家庭财产归丈夫所有,但妻子对于自己的嫁妆有支配权和所有权,而如果不幸被家暴,丈夫也会被判处耐刑。
  再者,秦始皇会稽刻石中提出了:“防隔内外,禁止淫佚,男女洁诚,夫为寄豭,杀之无罪。”“豭”,牡猪也。“寄豭”指寄放在别家传种的公猪。
  秦始皇这条规定确实霸气,也经常被用来作为秦律严惩奸罪的证明,但也有学者认为刻石只是秦始皇的工具,并不具有法律效力。
  经历的婚后生活的各种不如意,如果实在觉得熬不下去了,离个婚也是可以的,但是离婚基本由男方提出,而且千万别忘记:这也要去官府登记,不然可就要罚你夫妻二人各自两副铠甲了,这在当时可不是一笔小数目。
  现在离婚后若是户口在一张本上,可以带上户口本去迁户。正如上文所提,秦国时也有“户口本”,离婚后,户口本上的妻名那一栏也许、可能、大概会在旁边加个备注说明一下吧。
  如果离婚是由丈夫提出,或者双方和平协议,小夫妻顺利离了婚,那么女子可以再嫁吗?这在当时,原则上是可以的。
  虽然秦始皇时期开始提倡女子守贞,比如《史记·货殖列传》中记载,当时有个寡妇“清”,丈夫去世后一直没有再嫁,守着丈夫的财产过日子。秦始皇听说后,特意为她筑“女怀清台”以示嘉奖,“女怀清台”也就是所谓的“贞节牌坊”。台址就在今重庆市长寿区江南镇龙山寨。
  但是,这具体到民间不一定就能做到位。试想从宣太后到秦始皇当政相隔不过短短十几载,社会风气不可能转变得这么快,所以当时女子再嫁的现象还是很多的。比如陈平为庶民时的妻子张氏,先后五次嫁人,第六次才改嫁给陈平。而秦简中出现“后父”一词,也说明了再嫁现象的存在。
  这个时候女方能怎么办,三十六计走为上计——逃啊!这在当时也较为多见,甚至还有逃亡之后再婚的。
  睡虎地秦简《法律答问》:“甲取(娶)人亡妻以为妻,不智(知)亡,有子焉,今得,问安置其子?当畀。或入公,入公异是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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